工会会员(教职工)代表条件
1、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自觉接受院党委的领导,认真执行院党委的决策和指示,遵纪守法,顾大局、识大体,关心支持、积极参与学院改革和发展,忠于职守、勤奋工作。
2、热心公务,能客观地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,积极为教职工办事,维护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3、作风民主,密切联系群众,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批评和监督。
4、依法履行代表职权,热爱、支持工会工作,有参政意识、大局意识和议事能力。
5、所有代表均从在本院工作一年以上的会员中通过选举产生。
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工会
2011年3月1日